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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咨询求助]上诉状(节选)

楼主#
更多 发布于:2025-01-10 23:44扫一扫,手机看帖
  上诉人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(2025)湘0723行初1号 不予立案的裁定,特提起上诉。

上诉请求:
  一、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(2025)湘0723行初1号,并依法立案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  二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

事实和理由
  本案裁定适用法律与事实不符。
  上诉人在原诉讼中提出了三项具体的分项事实与请求:1.多收钱的退赔,2.少计发 养老费的补足,3.推迟了退休时间的补偿。
   一、裁定中所述 上诉人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诉讼,这不合事实(其中有2件分事项最近三个月才知道)。
  2022年12月14日,在签定《帮困协议》的过程中,当时双方仅仅模糊地提了多收钱这一件事!另外两件事当时上诉人还蒙在鼓里不知道(少计发养老金与推迟退休的事),根本都没提起,。这有现场的全程录音录像为证,存储字节2.03GB,视频保存在上诉人的电脑中,随时可调取查看。
   二、《行政诉讼法》第46条规定的“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"。在本案中应作如下具体分析。
   1.“知道或应该知道"、其涵义并不是指“道听途说的听说"、也不是指“云里雾里地看到表面现象",而是“明确知道",是指 “把事实搞清楚、搞明白了"的意思,是指清楚地知道了自己的权益被侵害。反之,如果只听到一点风声就去打行政官司,那岂不成了癫痫同小丑打架!?
   2.“多收钱"这一行为,与“依法收取养老保险费"的行政行为并非同等行为。非法“多收钱"的行为依附在合法“收取养老保险费"行为之上,原临澧县人社局的墨吏披着政府领导的外衣,在合法“收取养老保险费”的同时,趁机非法“多收钱",具有很强的隐蔽性、欺骗性,老百姓不可能在合法“收费”之时就知道被“多收钱"了。况且,即使到现在,被坑的绝大多数人也还不知道人社局“多收了钱"这一行为。
  另外,在上诉人保存的视频录像中,(2022年12月13日16时38分11秒至18秒、26秒至35秒丿,人社局领导是这么说的“签帮扶协议 并非所谓违法收钱的原因,大大驾驾给予救助说起来也好听”。故此不能以“签帮扶协议"直接反推得出上诉人 明确“知道多收钱了”这一结论。
  3. 至于“少算应付养老金"、“推迟退休时间"的行为,也不可能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就知道。这是缘于上诉人对政府的信任,对政府部门领导的敬重,以为他们不会枉法徇私搞舞弊。多年之后,上诉人在生活学习中,随着认知的提高,见识的拓宽,闲暇之余把以前的账目翻出来琢磨,近三个月才明确知道临澧县人社局的非法行为!
  三、裁定中认为上诉人 无《行政诉讼法》第48条规定的情形,这与事实不符。
  其实,上诉人一直都在遭受临澧县人社局及其相关方的欺骗愚弄、恐吓、控制,所以才耽误了起诉(不属于自身原因)。铁证如下:
   1.欺骗愚弄。人社局假借签《帮护协议》来解决问题,其实就是设计的一个完美圈套。落款不盖单位公章,人社局李副局长、信访局刘副局长,当时都不是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也未向上诉人出示其单位的委托代理书,其签名 本无法律效力。但是他们却变本加厉地利用老百姓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信任与敬重,来欺骗上诉人,他们自诩可以替政府部门当家,阻止上诉人诉讼维权。2022年12月14日签协议之后,上诉人请求刘副局长支付款项并补盖公章时时,他就躲起来了,刘在电话中说不关他卵事。还胡弄吓唬上诉人,不准到其它任何地方说,否则就按协议中的第四条规定,协议作废,他们就永远不认账了,即使走司法程序也没得用。之后李副局长却又假跳出来当好好人,要望城街道的一个自然人以私人的身份给上诉人付款,并以政府的名义交待不准在任何地方、向任何人提这件事。以此阻止上诉人以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。
  2023年、2024年也都是这个样子~~a.人社局首先不履约付款 → b.然后迫使上诉人费尽周折、想尽办法同他们理论一番 → c.之后人社局再扭扭捏捏付款。就象一群跑江湖的戏子一般,互相配曲演大把戏,反反复复愚弄上诉人,用一个无效的“协议",玩弄“真真假假、虚虚实实“的套路,拖住上诉人不让起诉。
  人社局等部门还反复强调“告到哪里都没得用,最终还是要看临澧县人社局想不想解决问题”。言中之意:他们就是天顶,他们就是王法。其披着权威的外衣,利用老百姓对法纪的敬畏,拖延、阻止上诉人诉讼。

   2.恐吓。从《帮扶协议》第四条、第五条的措辞中可见一斑:“作废"、“拒绝支付"、“不得再提其它要求"等等,详细的说辞在视频录音录像中可查看到。
  另外,还有更牛爆的,一基层干部曾受唆使,威胁上诉人的家人(153********)说,“你邻居刘*民透漏了一件天大的事……"。言中之意,就是警告上诉人,相关部门可以随时找个借口给上诉人及家人戴上莫须有的枷械。(备注:刘*民是曾经在杨Hui泉麾下闯码头的大能)。
    李**(175********)曾告诉上诉人,“临澧县人社局原副局长张辛春说了的,要把上诉人抓起来,如果上诉人再不闭嘴、想告状,相关部门马上就动手、就抓人。上诉人想维权也翻不了天"。(有存证)。
   3.控制。《帮扶协议》中第六条写道,上诉人“由望城街道负责稳控"。所谓“稳控“,就是由综治办控制维稳对象的行为,上诉人 本来是安福镇下河街的居民,只是住在望城街道桂花村而已,但人社局等部门就指令望城街道对上诉人在行动上进行“稳控”,不准乱走动,严密监视行动,限制上诉人自由活动。要不然,一个安福镇的居民关望城街道什么事?如果是做思想工作,也应该由安福镇来实施。
   综上所述,临澧人社局及相关部门一直在设计做局,阻止 上诉人提起诉讼。
    上诉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敬畏与信赖,在等待人社部门自行纠错的时间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“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”的情形,应当在起诉期限中扣除。
   四、国家法律的各个部门法是相互联系、相互补充、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体系,在行政诉讼中,涉及民事权益的,可综合参照民事诉讼规则(诉讼时效的中断等)进行裁判,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
  故此,望贵院查明事实,纠正澧县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定,依法立案支持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。
此致
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上诉人: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5年1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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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01-10 23:44:43 待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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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udumao
四级网友
四级网友
1楼#
发布于:2025-01-12 08:57
2楼#
发布于:2025-01-12 09:08
3楼#
发布于:2025-01-12 22:17
按“属地管理"的原则,“多收钱“的行为发生在人社局所在的安福镇,如果把“这件事"当作问题来解决,就应该由安福镇来“稳控"。但是,人社局机械地搬弄“事属地"与“人属地"的关系,指定望城街道来“稳控“,就是把“上诉人"当作问题来解决。就是为了控制人而不是为了解决事。望城街道不是“多收钱"的事发地,望城街道也无权去处理人社局的事。法条所述的“稳控",包含“承办"、“处理"等诸多环节,望城街道作为乡镇一级单位,不可能去处理县直单位干的“事"。当然,控制居住地的“上诉人"还是没问题。
  把上诉人控制住,不让上诉人在其它地方提及(包含诉讼)这件事。这才是人社局所做的最终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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